鞍山市大鑫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KXCU9M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新堡村(东大物流C区8号)
法定代表人:刘**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6月21日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鞍山市大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豪沃牌辽CC1704重型货车进行现场检查。经对辽CC1704车辆复审上线检测OBD数据对比,认定该车刷写OBD程序发动机控制单元CVN与信息公开系统中不一致的问题事实存在。
以上事实有2024年6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企业违法事实;2024年6月27日企业提供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车辆注册登记证书》证明了违法主体身份及车辆所属关系;2024年6月21日当事人提交的《驾驶证》《身份证》《委托人授权书》证明了当事人合法身份及与企业合法关系;2024年6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执法视频照片证明了企业违法行为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以《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机动四)罚先告﹝2024﹞第(00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根据《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在6个月内直接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