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环发〔2024〕6号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按照《中共鞍山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鞍改办〔2024〕2号)要求,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我市生态环境治理效能,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对《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现将《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以外,列入本《目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鞍山市各城区、开发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台安、岫岩分局负责审批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及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权限以外的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我局将根据区域生态环境、环评审批质量等情况,对未完成环境质量考核目标、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以及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环评工作问题突出的地区,阶段性调整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3.各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最新的环评审批权限文件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禁止越权审批。

4.各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应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规范环评审批程序,严格集体审议制度,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有机衔接,配合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照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6.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应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创新管理方法,增强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力助推鞍山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鞍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的通知》(鞍营商发〔2022〕3号)和其他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相关文件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2日

 

附件: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

一、水利

水利工程:辖区内跨行政区的水利项目(不含水库)。

二、能源

水电站:辖区内非国审、省审的项目。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燃煤以外热电项目。

风电站:全部项目。

光伏发电:集中式光伏发电站。

石油开采:全部项目。

天然气(含页岩气)开采:全部项目。

生活垃圾发电:报告书项目。

污泥发电:报告书项目。

输油输气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辖区内跨行政区项目。

输变电:跨行政区的非省审输电工程。

三、原材料 

矿山开发:除稀土、铁矿、有色金属(含黄金)以外的矿山开发报告书项目;黄金以外所有选矿和独立尾矿库的报告书项目。

石化:除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以外的报告书项目。

化工:除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新建煤制甲醇项目以外的报告书项目。

钢压延加工:报告书项目。

铁合金冶炼:报告书项目。

四、制造业

原料药生产 :报告书项目。

农药生产:报告书项目。

纸浆制造:报告书项目。

造纸:报告书项目。

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报告书项目。

印染:涉漂染工序的报告书项目。

鞣革:以原皮和蓝湿皮等为原料的报告书项目。

镁质耐火材料制造:除省审以外的包含新建工业炉窑内容的项目。

涉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项目:全部项目。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除仅含破碎、筛分、水洗、磁选等工序的简单项目以外的项目。

五、交通、城建及基础设施

燃煤锅炉:全部项目。

公路和城区道路:辖区内跨行政区的除高速、国道、城市快速轨道交通以外的需审批项目。

城镇下水、燃气、热力管线:辖区内涉及敏感区的跨行政区项目。

固体废物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

六、核与辐射

电磁辐射设施与相关项目:除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七、其他

1.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产业园区以及行业规划环评。

2.鞍钢集团有限公司(含鞍钢集团矿业公司)除省审以外在鞍建设项目。

3.国家及省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由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

4.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

5.本市辖区内其他需要审批的跨行政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