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高新)罚决〔2024〕0005号
    时间:2024-09-20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作者:点击:

    鞍山市激埃特光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8313812C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越岭路******产业园南园4号楼中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3501******1021541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n 

    我局接到转办的信访投诉,2024年6月24日对鞍山市激埃特光电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光学元件生产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并正常运行,但该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份《现场检査(勘察)笔录》(制作时间 2024 年6月24日10时20分至10时58分;2024年7月15日8时54分至9时27分,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事实)、3份《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 2024年6月24日14时01分至14时36分;2024年7月10日9时01分至9时36分;2024年7月15日9时31分至10时07分,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事实)、照片(拍摄时间 2024年6月24日10时54分; 2024年7月15日9时19分,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事实)、《工商营业执照》(提取时间 2024年6月24日,提供单位为鞍山市激埃特光电有限公司,证明了责任主体事实)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鞍环(高新)罚先(听)告〔2024〕第0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你单位于2021年10月因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被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处以60万元的罚款(鞍环(机动三)罚决〔2021〕第(0004)号),因此不适用《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2项的规定。

    按照《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环评类第7项,本案自由裁量因素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为光学仪器制造,裁量判定标准为1-5%,裁量取值3%。2.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程度: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裁量判定标准为1-10%,因你单位配套的环保设施已经建设安装完成,但未经验收,裁量取值5%。3.对环境影响程度,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裁量判定标准为19-20%,因你单位2022年4月建成投入试生产阶段,裁量取值19%。4.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整改:因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后立即开始进行整改,复查时你单位光学元件生产扩建项目未生产,按要求已完成验收并在“建设项目环评、验收信息公示平台”进行了公示,已完成整改,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6.企业经济承受度方面:你单位2024年从业人数135人,2023年企业营业总收入44256889.05元,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属于小型企业。依据《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要求,小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0%,裁量取值-5%。7.从轻从重情节方面:你单位不具有《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从重或从轻减轻情形。

    综合以上因素裁量取值:3%+5%+19%+0%+0%-5%=22%。按照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计算方法(即22%×100万=22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根据《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在6个月内直接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9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