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铁西)罚决〔2024〕第(0008)号
    时间:2024-09-26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作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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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危险废物暂存间附近露天堆放废机油桶、废机油桶盖及废机油滤芯,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7月9日9时10分至10时40分,2024年7月16日14时00分至14时30分,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7月16日14时30分至15时20分,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事实;

    3.照片3张拍摄时间分别为2024年7月9日9时14分、9时14分、10时28分。

    照片1证明危险废物暂存间附近露天堆放废机油桶盖的违法行为事实;照片2证明了危险废物暂存间附近露天堆放废机油桶的违法行为事实;照片3证明危险废物暂存间附近露天堆放废机油滤芯的违法行为事实;

    4.《工商营业执照》提取时间2024年7月9日,提供单位鞍山中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身份。

    5.《利润表》(2023年度)提取时间2024年7月16日,提供单位鞍山中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证明了你单位是小型企业及经济承受度的事实。

    6.《社会保险费缴纳费申请表》提取时间2024年7月16日,提供单位鞍山中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证明了你单位在职人员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铁西)罚先告〔2024〕第00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固废类第102项,自由裁量因素如下:

    1.违法行为类型:对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附近露天堆放废机油桶、废机油桶盖及废机油滤芯称重,质量为0.1085吨,数量不足0.5吨,裁量判定标准为1%-5%,裁量取值3%。

    2.违法频次:你单位2023年度未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符合“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判定标准为5%,裁量取值5%。

    3.整改情况:2024年7月26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24年7月16日危险废物暂存间附近露天堆放废机油桶、废机油桶盖及废机油滤芯完成整改,符合“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形,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单位配合检查,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0%,裁量取值0%。

    6.经济承受度:你单位2023年营业收入为:89875111.39元,从业人员为14人,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进行认定该单位为小型企业,按《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要求,小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0%。裁量取值-5%。

    7.从轻从重情节方面:你单位不具有《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从重或从轻减轻情形。

    以上因素综合裁量取值:3%+5%+0%+0%+0%-5%=3%      

    按照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计算方法(即3%×100万元=3万元)。

    综合以上因素,由于自由裁量后的处罚金额低于法定处罚金额,因此按照法定最低下限金额进行行政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根据《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在6个月内直接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