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远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C7TLXF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号
法定代表人: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152224******137515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日对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对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刷粉作业后将3个废弃油漆桶丢弃在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精矿过滤车间西北侧垃圾箱内,混入生活垃圾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8月2日12时45分至13时12分,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事实)、2份《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8月2日13时15分至13时56分;2024年8月2日14时15分至14时52分,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事实)、照片(拍摄时间2024年8月2日13时03分)、《工商营业执照》(提取时间2024年8月2日,提供单位为辽宁恒远矿山建设有限公司,证明责任主体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2024年8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鞍环(高新)责改〔2024〕第(0008)号),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整改后立即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9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整改情况复查时发现:你单位已将3个废弃油漆桶转入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危废间里,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执法人员与辽宁恒远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保负责人一起到危废间称量3个废弃油漆桶,重量为3.15千克,数量小于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整改,你单位现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七项的规定适用情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或等于0.1吨(剧毒、易燃易爆等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除外),未污染外环境的,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危险废物日常监管,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2.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