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千山)罚〔2024〕0004号
    时间:2024-10-18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作者:点击:

    鞍山盛盟煤气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3560A

    地址/住址: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村

    2024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使用红外线热成像仪、氢离子火焰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FID)对鞍山盛盟煤气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油库工段装车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异常,进一步检查发现你单位油库工段装车平台鹤壁(连接管)未连接配套的VOCs回收装置,同时在你单位监控室调阅2024年7月9日油库工段装车平台焦油装车视频,视频显示油库工段装车平台焦油装车时,油库工段装车平台鹤壁(连接管)未连接配套的VOCs回收装置直接装车卸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7月10日14时55分至15时58分,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事实,鹤壁(连接管)未连接到油库工段装车平台配套的VOCs回收装置上。

    2.《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7月18日16时36分至17时29分,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事实,鹤壁(连接管)未连接到油库工段装车平台配套的VOCs回收装置上。

    3.现场照片4张,拍摄时间分别为2024年7月10日9时53分、9时57分、11时22分、11时34分,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事实,使用红外线热成像仪、氢离子火焰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FID)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油库工段装车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异常,进一步检查发现你单位油库工段装车平台鹤壁(连接管)未连接配套的VOCs回收装置,同时在你单位监控室调阅2024年7月9日油库工段装车平台焦油装车视频,视频显示油库工段装车平台焦油装车时,油库工段装车平台鹤壁(连接管)未连接配套的VOCs回收装置直接装车卸油。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0日,提供人为鞍山盛盟煤气化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宋闯,证明了责任主体事实。

    5.2024年7月10日、7月18日调取了你单位授权委托书,提供人宋闯(安全环保部部长)、贺阳(安全环保部副部长),证明了宋闯、贺阳可以代表你单位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工作。

    6.2024年7月10日拍摄的照片及影像资料,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进行了拍照取证以及全过程执法影像记录。

    7.《环评验收报告》复印件一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0日,提供人为鞍山盛盟煤气化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宋闯,证明了你单位油库工段属于煤气净化车间。

    8.《鞍山盛盟煤气化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一厂一策方案》复印件一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0日,提供人为鞍山盛盟煤气化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宋闯,一厂一策方案第68页(3)装载、71页第2款,证明了油库工段产生VOCs,需要安装VOCs回收装置。

    9.你单位一年内被我局行政处罚过2次,1.鞍环(千山)罚决〔2023〕第(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为2023年11月24日,2.鞍环(千山)罚决〔2023〕第(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你单位非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10.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油库工段装车平台鹤壁(连接管)已连接配套的VOCs回收装置,同时在你单位监控室调阅2024年9月19日油库工段装车平台焦油装车视频,视频显示油库工段装车平台焦油装车时,油库工段装车平台鹤壁(连接管)已连接配套的VOCs回收装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千山)罚告〔2024〕(0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大气类第21项,鞍环(千山)〔2024〕0004号案件自由裁量因素如下:  

    1.违法行为类型:你单位油库工段装车平台焦油装车时,鹤壁(连接管)未连接到油库工段装车平台配套的VOCs回收装置直接卸油,属于“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且你单位位于千山区大屯镇丑家沟村,属于二类功能区(农村地区),裁量判定标准为31%—33%,裁量取值32%。

    2.违法频次:你单位一年内第三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判定标准为15%,裁量取值15%。

    3.整改情况:千山大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油库工段装车平台鹤壁(连接管)已连接配套的VOCs回收装置,同时在你单位监控室调阅2024年9月19日油库工段装车平台焦油装车视频,视频显示油库工段装车平台焦油装车时,油库工段装车平台鹤壁(连接管)已连接配套的VOCs回收装置,符合“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形,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6.经济承受度方面:你单位提供的2023年利润表里营业收入为1,806,588,386.36元;你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申请表里人数为654人,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附表里的中型企业,按《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要求,中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0%,裁量取值0%。

    7.从轻从重情节方面:本案不具有《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从重或从轻减轻情形。

    以上因素综合裁量取值:32%+15%+0%+0%+0%+0%=47%

    8.《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第九条,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200000元×47%=94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肆仟元(¥94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10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