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大数据)罚〔2024〕0003号
    时间:2024-10-25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作者:点击:

    鞍山骏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7668XH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村          

    法定代表人:张**

    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铸造车间南侧墙角处,露天堆放5个防锈油桶、1个200斤油桶,油桶内均装有废油泥,废油泥系研磨车间珩磨、研磨过程中所产生,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油泥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200-08),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调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4年8月27日,证明了责任主体事实。

    2.现场照片3张,拍摄时间为2024年8月27日,证明你单位正常生产,研磨车间内,有珩磨机、研磨机均使用研磨砂加柴油对缸套铸件进行打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油泥,均露天堆放在铸造车间南侧墙角处,5个防锈油桶和1个200斤油桶的内。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制作时间为2024年8月27日,证明你单位正常生产,铸造车间南侧墙角处,露天堆放5个防锈油桶、1个200斤油桶,油桶内均装有废油泥,废油泥系研磨车间珩磨、研磨过程中所产生。

    4.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2024年8月27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生产工艺流程中包含对缸套铸件的研磨工序,缸套铸件在珩磨机、研磨机内打磨的过程中,产生废油泥,废油泥露天堆放在铸造车间南侧墙角处。2024年9月23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已于2024年9月5日将铸造车间南侧墙角处,露天堆放的废油泥委托大连长兴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处置,由鞍山友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转移。其中废油泥0.24吨、废机油0.08吨,共计0.32吨。

    5.调取你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1份,调取时间为2024年8月27日,证明你单位从业人员为40人。

    6.调取你单位上一年度《利润表》1份,调取时间为2024年8月27日,证明你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7897083.48元。

    7.调取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1份,调取时间为2024年8月27日,证明你单位生产设备中具有珩磨机、研磨机的事实。

    8.调取你单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1份,调取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证明你单位铸造车间南侧墙角处露天堆放废油泥0.24吨、废机油0.08吨,共计0.32吨的危险废物的事实。

    9.调取你单位《危险废物代码异常说明》1份,调取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证明你单位在铸造车间南侧墙角处露天堆放废油泥、废机油系研磨车间珩磨、研磨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200-08)的事实。

    10.调取你单位授权委托书1份,调取时间为2024年8月27日,证明你单位车间负责人何贵仲具备代表企业配合调查、签署文书等权利。

    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大数据)罚告〔2024〕00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固废类第102项,本案自由裁量因素如下:

    1.违法行为类型: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汽车衡检斤单》铸造车间南侧墙角处,露天堆放废油泥0.24吨、废机油0.08吨,共计0.32吨。裁量判定标准为1%-5%,裁量取值3.2%。

    2.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裁量判定标准为5%,裁量取值5%。

    3.整改情况:9月23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鞍环(大数据)责改〔2024〕0003号,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9月23日复查时,你单位已于2024年9月5日将铸造车间南侧墙角处,露天堆放的废油泥委托大连长兴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处置,由鞍山友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转移。你单位整改已经完成。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企业经济承受度方面:你单位上一年营业收入为:7897083.48元,从业人员为40人,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进行认定你单位为小型企业,按《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要求,小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0%。裁量取值-5%。

    综合裁量取值:3.2%+5%+0%+0%+0%-5%=3.2%

    从轻从重情节方面:你单位不具有《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从重或从轻减轻情形。

    按照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计算方法(即3.2%×100万元=3.2万元)。

    根据《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九条“无减轻处罚等法定情形的,裁量得出的具体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的裁量范围”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根据《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在6个月内直接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412-5234011

    地  址:千山中路155号      邮政编码:114000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