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鞍钢)罚决〔2024〕第(0004)号
    时间:2024-10-29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作者:点击:

    鞍山冶金集团矿渣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920821

    地址:鞍钢厂区北部(鞍钢******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

    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有两个作业区,每个作业区各有一条钢渣传输-破碎-筛分生产线,其中一条钢渣传输-破碎-筛分生产线正在生产,另一条钢渣传输-破碎-筛分生产线处于停产状态,两条钢渣传输-破碎-筛分生产线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均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7月11日20时05分至20时35分,证明你单位存在钢渣生产线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的事实;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7月12日16时50分至17时20分,证明你单位存在钢渣生产线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的事实,证明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程序合法;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8月2日15时5分至15时35分,证明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程序合法;

    4.《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7月12日15时55分至16时25分,证明你单位存在钢渣生产线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的事实;

    5.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分别为2024年7月11日20时4分和20时5分,证明你单位存在钢渣生产线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的事实;

    6.视听资料2份,证明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出示了执法证件,证明你单位存在钢渣生产线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的事实;

    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8月22日9时44分至10时24分,证明你单位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鞍环(鞍钢)责改﹝2024﹞第(0004)号)要求整改,进行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清除了原料、产品和设备;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4年7月12日,提供人为鞍山冶金集团矿渣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证明了你单位违法责任主体身份;

    9.《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4年7月12日,证明李正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10.鞍山冶金集团矿渣制品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包括情况说明、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利润表),调取时间2024年8月2日,内容显示你单位2024年从业人员62人,2023年你单位营业收入2390万元,证明你单位属《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的小型企业;

    11.《关于鞍山冶金集团矿渣制品有限公司年处理15万吨钢尾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鞍西经管委审﹝2023﹞004号)复印件和《鞍山冶金集团矿渣制品有限公司年处理15万吨钢尾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节录本)复印件,调取时间2024年8月2日,证明你单位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同时证明了你单位存在主观过错。

    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鞍环(鞍钢)罚先(听)告〔2024〕第(0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参照《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环评类第7项的规定裁量因素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为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裁量判定标准为1%-5%。你单位钢尾渣建设项目类别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39-0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环境影响评价类型为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取值3%。

    2.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程度为尚未建设配套环保设施,裁量判定标准为27%-30%。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裁量取值28%。

    3.对环境影响程度:持续时间为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裁量判定标准为19%-20%。你单位违法行为时间期间为2020年末至2024年7月,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裁量取值19%。

    4.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因该建设项目不在原地继续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也不在该地点新建相关钢尾渣处理建设项目,因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一个月内清除原料、产品和设备。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清除了原料、产品和设备,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未造成生态破坏,无环境信访投诉举报,无社会舆情,裁量取值0%。

    6.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企业类型为小型,裁量判定标准为-1%— -10%。你单位2024年从业人员62人,2023年单位营业收入2390万元,属《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的小型企业,裁量取值-6%。

    7.从轻从重情节方面:你单位不具有《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从重或从轻减轻情形。

    以上因素综合裁量取值:3%+28%+19%+0%+0%-6%=44%。

    按照罚款金额=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计算方法×百分值之和(即100万元×44%=44万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环评类第7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44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在六个月内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