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与公安部门积极联动,协同办案,取得一定成效。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布2起“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领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鞍山市某炭黑有限公司涉嫌污染源
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2日,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非现场巡查发现,鞍山市某炭黑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标记为“停运”,但流量、温度数据却并不符合该行业的“停运”特征,存在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嫌疑。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过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大部分烟气通过旁路直接排放到外环境。该企业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等相关规定。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该企业涉嫌污染环境案件刑事立案。
鞍山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涉嫌污染源
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3日,根据海城市公安局反馈线索,市执法队会同海城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对鞍山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8号、9号、11号轻烧窑炉正常生产,但3座窑炉炉门被人为打开,轻烧窑炉正常生产时产生的部分烟气并未进入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通过排放口自动监控数据监测,而是通过未关闭的窑炉门排放到外环境,该企业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等相关规定。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该企业涉嫌污染环境案件刑事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