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强胜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38203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村
2024年7月18日大气污染过程应对管控工作期间,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委托鞍山东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海城市强胜运输有限公司在后英集团海城钢铁有限公司大屯分公司内正在作业的2台洒水车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检测,检测结果显示:2台洒水车(机械编码分别为70218和001)烟度测量平均值分别为2.72m-1、2.07m-1均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表1中的Ⅰ类限值1.61m-1。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7月18日17时08分至17时45分,证明了对你单位在后英集团海城钢铁有限公司大屯分公司内正在作业的2台洒水车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检测。
2.《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7月30日9时41分至10时55分,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事实,对你单位在后英集团海城钢铁有限公司大屯分公司内正在作业的2台洒水车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检测。检测结果显示:2台洒水车(机械编码分别为70218和001)烟度测量值均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表1中规定的限值要求。
3.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分别为2024年7月18日17时04分、 17时12分,证明了对你单位在后英集团海城钢铁有限公司大屯分公司内正在作业的2台洒水车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检测。
4.《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检验日期:2024年7月18日,检验报告编号:2103112024071901005(机械编码为70218)、2103112024071901004(机械编码为001),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事实。我局对你单位在后英集团海城钢铁有限公司大屯分公司内正在作业的2台洒水车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检测。检测结果显示:2台洒水车(机械编码分别为70218和001)烟度测量平均值分别为2.72m-1、2.07m-1均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表1中的Ⅰ类限值1.61m-1。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9日,提供人为海城市强胜运输有限公司生产调度王林,证明了责任主体事实。
6.2024年7月19日,调取了你单位授权委托书,提供人王林(生产调度),证明了王林可以代表你单位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工作。
7.2024年7月18日,拍摄的照片及影像资料,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进行了拍照取证以及全过程执法影像记录。
8.千山大队执法人员10月16日,对你单位7月18日在后英集团海城钢铁有限公司大屯分公司作业的2台洒水车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复查,2台洒水车分别为2号车(机械编号70218)和5号车(机械编号001),2台洒水车现停放在该单位报废停车场,2台洒水车已丧失使用功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千山)罚告〔2024〕0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根据《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在6个月内直接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11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