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经开)罚〔2024〕0010号
    时间:2024-11-08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作者:点击:

    成重工机械装备(鞍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5075XT

    地址: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镇***村

    我局于2024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铸造车间内两台煤气发生炉连接三台热处理炉未建设配套污染防治措施,并投入使用。根据调取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永成重工机械装备(鞍山)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铸钢件项目)里规划设计建设一台煤气发生炉及一座热处理炉。调取关于永成重工机械装备(鞍山)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铸钢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鞍环保函〔2010〕341号)要求你单位项目热处理炉产生的烟尘,浇铸工艺产生的烟尘、非甲烷总烃等废气,落砂、砂再生、清理等工序产生的粉尘,必须采取收集净化和除尘措施集中处理,确保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和有机废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的要求。调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永成重工机械装备(鞍山)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铸钢件变更项目)显示你单位于2018年相关工序变更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将原有的一台煤气发生炉及一座热处理炉拆除,新增1台100t燃气热处理炉。你单位建设项目与环评要求不符,且在没改造的情况下热处理炉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投入生产,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8月9日11时10分至13时36分,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事实,你单位两台煤气发生炉连接三台热处理炉未建设配套污染防治措施,并投入使用;《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8月20日15时18分至15时50分,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事实,你单位两台煤气发生炉连接三台热处理炉未建设配套污染防治措施,并投入使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10月15日10时00分至10时10分,证明整改情况:你单位两台煤气发生炉及三台热处理炉停止使用,两台煤气发生炉及三台热处理炉去功能化拆除,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进行改正;《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10月15日14时17分至14时39分,证明整改情况:你单位两台煤气发生炉及三台热处理炉停止使用,两台煤气发生炉及三台热处理炉去功能化拆除,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进行改正;

    2.现场照片6张,1、2张拍摄时间2024年8月9日12时43分至12时46分,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事实,你单位两台煤气发生炉连接三台热处理炉未建设配套污染防治措施,并投入使用;3、4、5、6张拍摄时间2024年10月15日10时01分至10时02分,证明整改情况:你单位两台煤气发生炉及三台热处理炉停止使用,两台煤气发生炉及三台热处理炉去功能化拆除;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4年8月9日,证明永成重工机械装备(鞍山)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主体身份;

    4.永成重工机械装备(鞍山)有限公司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份调取时间2024年8月9日,证明王荣庆法定代表人身份,慕俭治询问人身份;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永成重工机械装备(鞍山)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铸钢件变更项目)》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4年8月9日,证明项目热处理炉产生的烟尘,必须采取收集净化和除尘措施集中处理;

    6.《永成重工机械装备(鞍山)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铸钢件变更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4年8月9日,证明需拆除原煤气发生炉改用天然气;

    7.《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4年8月9日,证明你单位为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8.《授权委托书》调取时间2024年8月9日,证明询问人能代表你单位接受问询;

    9.《加工承揽合同》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4年10月15日,证明整改情况:你单位与鞍山科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进行改正;

    10.《辽宁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8人)》1份调取时间2024年10月15日,证明你单位在职人数;

    11.《2024年9月工资表(8人)》1份调取时间2024年10月15日,证明你单位在职人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经开)罚告〔2024〕00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大气类第13项,本案自由裁量因素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一般排污单位裁量判定标准为21-25%,你单位行业类别为黑色金属铸造,排污许可证为简化管理,裁量取值23%。

    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判定标准为5%,你单位为首次违法,裁量取值5%。

    3.整改情况,是否及时进行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你单位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两台煤气发生炉及三台热处理炉停止使用,去功能化拆除,与鞍山科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进行改正,裁量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量裁判定标准为0%,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你单位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裁量取值0%。

    6.企业经济承受度方面: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依据《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要求,微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 -20%,你单位2023年无营业收入,在职职工8人,符合微型企业,裁量取值-15%。

    7.从轻从重情节方面:你单位不具有《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从重或从轻减轻情形。

    以上因素综合裁量取值:23%+5%+0%+0%+0%-15%=13%

    按照罚款金额=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百分值之和的计算方法(即100万×13%=13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11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