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机动二)罚〔2024〕0005号
    时间:2024-11-13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作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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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4年8月12日的走航监测快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4日、2024年8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24年8月14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原料卸车区域卸车槽有大量烟气外溢;

    2.你单位原料区域有6个单体容积为3000m³的原料储罐,结构均为常压立式拱顶罐(固定顶罐),用于存放煤焦油沥青和精制沥青,其中D4102储罐和D4103储罐内存放有煤焦油沥青,该6个原料储罐未按规定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你单位原料卸车区域卸车槽密闭不严、原料储罐区域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未严格控制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行业类别为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锅炉,主要产品为针状焦,主要生产原料为煤焦油沥青,已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排污许可证类别为重点管理,你单位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预处理、延迟焦化、煅烧。你单位原料卸车区域卸车槽有大量烟气外溢,原料区域有6个单体容积为3000m³的原料固定顶储罐,用于存放煤焦油沥青和精制沥青,其中D4102储罐和D4103储罐内存放有原料,该6个原料固定顶储罐未按规定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2.2024年8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安环部长进行了调查询问,你单位2024年8月14日及之前购入过生产原料煤焦油沥青,每天购入300吨。卸料的过程是原料罐车入厂后,先卸入卸车槽,再由卸车泵将卸车槽中的煤焦油沥青打入原料储罐中储存,卸车过程中煤焦油沥青温度约为150℃,由于卸车槽人工检测口密封材料部分脱落,导致卸车槽内煤焦油沥青烟气外溢;你单位原料区域有6个单体容积3000m³的原料储罐,结构均为常压立式拱顶罐(固定顶罐),用于存放煤焦油沥青和精制沥青,其中D4102储罐和D4103储罐内存放有煤焦油沥青,该6个原料储罐未按规定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3.2024年8月14日拍摄的照片及影像资料,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进行了拍照取证以及全过程执法影像记录;

    4.2024年8月15日调取你单位提供的鞍山中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主体身份;

    5.2024年8月15日调取你单位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其中阮宏伟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份,证明了你单位时任法定代表人身份、代玉亭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份,证明了你单位配合调查人员身份;

    6.2024年8月15日调取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你单位委托代玉亭协助我局执法人员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7.2024年8月15日调取你单位提供的2024年8月份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单位的员工人数为180人;

    8.2024年8月15日调取你单位提供的2023年度利润表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单位的上一年度营收额为127,422,657.90元;

    9.2024年8月22日调取你单位提供的2024年8月的收货检斤情况表及计量统计明细表,证明了你单位从2024年8月6日至2024年8月14日期间,收储生产原料煤焦油沥青2016.38吨;

    10.2024年8月22日调取你单位提供的停工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单位2024年6月30日向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上报了停工报告,你单位于2024年6月30日停工,各车间开工时间待定。

    11.2024年9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核,你单位原料卸车区域卸车槽大量烟气外溢已整改完毕;你单位原料储罐区域未按规定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装置尚未整改完成。

    12.2024年9月26日,你单位提供了营业执照法人变更登记手续复印件一份,2024年9月24日新办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赵占磊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份,证明了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已变更,赵占磊现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

    你单位提供了2024年9月8日委托第三方编制的罐区等VOCs废气治理方案复印件一份,2024年9月19日与第三方签订的罐区废气处置工程设计项目合同复印件一份,环保整改延期申请一份,证明了你单位正在积极开展整改,制定的整改方案正在积极实施,整改项目已经完成详细设计,准备进行项目施工建设,预计12月3日前完成全部整改工作,由于我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鞍环(机动二)责改〔2024〕0005号)中指定的整改完成期限为2024年9月26日,你单位申请整改完成期限延期至2024年12月3日。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机动二)罚告〔2024〕(0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

    按照《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大气类第25项,本案自由裁量因素如下:

    1.违法行为类型:2024年8月14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原料卸车区域卸车槽有大量烟气外溢;你单位原料区域有6个单体容积为3000m³的原料储罐,结构均为常压立式拱顶罐(固定顶罐),用于存放煤焦油沥青和精制沥青,其中D4102储罐和D4103储罐内存放有煤焦油沥青,该6个原料储罐未按规定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装置,属于应密闭未密闭且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未采取的,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情形,你单位位于工业区,裁量判定标准21%-30%,裁量取值25%。

    2.违法频次:你单位属于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裁量判定标准为5%,裁量取值5%。

    3.整改情况:2024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核,你单位原料卸车区域卸车槽有大量烟气外溢的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原料储罐区域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未严格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已完成罐区废气处置工程项目设计,已制定罐区等VOCs废气治理方案,准备进行项目施工建设,预计12月3日前完成全部整改,属于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情形,裁量判定标准为1%-5%,裁量取值3%。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单位能够配合调查取证,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属于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情形,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6.经济承受度:你单位现有职工180人,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127,422,657.90元,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可认定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按《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要求,小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0%,裁量取值-5%。

    综合裁量取值:25%+5%+3%+0%+0%-5%=28%

    从轻从重情节方面:你单位不具有《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从重或从轻减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按照《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第九条的规定“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计算方法(即28%×20万元=5.6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56,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根据《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在6个月内直接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11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