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逸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33724H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喷漆房废气处理装置更换后的废活性炭和废过滤棉,未在“辽宁省固体废物智能监管信息平台”上申报相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辽宁省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8日,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事实,你单位喷漆房废气处理装置更换后的废活性炭和废过滤棉,未在“辽宁省固体废物智能监管信息平台”上申报相关资料。
2.《辽宁省生态环境执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8日。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事实,你单位喷漆房废气处理装置更换后的废活性炭和废过滤棉,未在辽宁省固体废物智能监管信息平台上申报。
3.现场照片7张,拍摄时间分别为2024年7月4日10时53分、14时38分,2024年7月8日08时24分、08时29分、08时33分、08时35分、08时39分,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事实,你单位建有喷漆房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喷漆房配有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装置,更换后的废活性炭和过滤棉贮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未在辽宁省固体废物智能监管信息平台上申报。
4.《营业执照》1份,证明了责任主体事实。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责任主体事实及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过滤棉和废活性炭,并需要向环保部门申报。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部分)复印件1份,《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责任主体事实及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过滤棉和废活性炭。
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责任主体事实。
8.《鞍山逸方烤漆房过滤棉更换记录表》复印件1份、《废过滤棉、活性炭入库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喷漆房废气处理装置产生废活性炭和废过滤棉。
9.《测试报告》1份,证明了你单位贮存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的数量。
10.《2023年12月职工保险缴费明细表》1份、《利润表》1份,证明你单位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资格;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资格。
12.复查照片1份,拍摄时间为2024年10月22日15时03分,证明复查时你单位已整改完毕。
13.《辽宁省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为2024年10月22日,证明复查时你单位已整改完毕。
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铁东)罚先告〔2024〕第(0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4年11月6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关于你单位提出的申辩理由回复如下:
1.关于“该责任不是申请人主观故意引起,是其员工恶意报复的结果”的申辩理由。经核实,我局执法人员对鞍山市逸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喷漆房废气处理装置更换后的废活性炭和废过滤棉,未在“辽宁省固体废物智能监管信息平台”上申报相关资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7月8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7月8日)及相关书证均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和责任主体事实。你单位《关于鞍山市逸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悦达起亚4S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中已经明确:“项目产生的废抹布、废漆渣、废油漆桶、废油渣、废腻子、废过滤棉和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均属于危险废物,须建设规范的贮存场所,并向环保部门及时申报,办理危险废物转运联单,送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理。废铅酸蓄电池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妥善储存和处置。”的要求,且申请人单位与其前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属于民事纠纷,不影响行政处罚,所以针对“该责任不是申请人主观故意引起,是其员工恶意报复的结果”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2.关于“依据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符合该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申辩理由。经核实,本案件涉及的违法行为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二款内容为“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或等于0.1吨(剧毒、易燃易爆等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除外),未污染外环境的,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与本案件涉及的违法行为不一致,不符合该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3.关于“申请人的固废申报在接到鞍环(铁东)罚先告〔2024〕第(0005)号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前已申报完毕”的申辩理由。经核实,申请人在接到鞍环(铁东)罚先告〔2024〕第(0005)号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前已申报完毕的行为属于及时进行整改,已经在自由裁量因素中予以体现,裁量取值为0%。此项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固废类第98项的规定,本案自由裁量因素如下:
1.违法行为类型:涉及危险废物数量不足0.5吨的,裁量判定标准为1%-5%。你单位涉及危险废物数量约为0.0345吨,裁量取值3%。
2.违法频次:符合“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裁量判定标准为5%。你单位一年内首次违法,裁量取值5%。
3.整改情况:复查时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你单位复查时已经整改完毕,裁量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企业配合调查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你单位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裁量取值0%。
6.你单位提供的《利润表》显示你单位2023年营业收入为7569.796565万元,你单位提供的《2023年12月职工保险缴费明细表》显示你单位员工为21人,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属于零售业小型企业。依据《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要求,微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0%。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裁量取值-5%。
7.从轻从重情节方面:你单位不具有《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从重或从轻减轻情形。
综合以上因素裁量取值:3%+5%+0%+0%+0%-5%=3%。
按照罚款金额=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百分值之和的计算方法(即100万元×3%=3万元)。因最终裁量结论为3万元,低于法定罚款额度下限,按法定罚款额度下限10万元给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根据《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在6个月内直接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11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