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经开)罚决〔2024〕第(0004)号
    时间:2024-12-25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作者:点击:


    鞍山达道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2547A

    地址:鞍山市铁西区*****号                       

    法定代表人: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010年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2011年11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6月4日16时至16时20分,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未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8月6日14时26分至14时35分,证明整改情况,与三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12月2日14时25分至15时37分证明复查情况,你单位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调取《鞍山达道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热源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及《鞍山达道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热源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6月4日16时25分至16时50分,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6月11日15时11分至15时25分,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8月6日15时38分至15时45分,证明整改情况,未完全整改完毕;《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12月3日14时08分至14时13分,证明你单位未完全整改完毕,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现场照片12张拍摄时间分别2024年6月4日16时07分至16时09分、2024年8月6日14时27分至14点28分、2024年12月2日14时10分至15时25分,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4年6月4日,证明鞍山达道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主体身份;

    4.身份证复印件2份调取时间2024年6月4日,证明林新建法定代表人身份,李元冬被询问人身份;

    5.《授权委托书》调取时间2024年6月4日,证明被询问人能代表你单位接受问询;

    6.《检测报告》5份调取时间2024年6月4日,证明你单位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

    7.《鞍山达道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热源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鞍山达道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热源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一份调取时间2024年12月2日,证明你单位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8.鞍山达道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销售收入情况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4年6月4日,证明你单位2023年销售收入情况;

    9.鞍山达道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11月工资明细表调取时间2024年6月4日,证明你单位在职人数;

    10.鞍山达道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1-11月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调取时间2024年6月4日,证明你单位在职人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经开)罚先告〔2024〕第(0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依据《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环评类第7项,本案自由裁量因素如下:

    1.违法行为类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裁量判定标准11%-15%,你单位的热源厂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裁量取值13%;

    2.违法行为程度: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配套环保设施已经建设安装完成,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裁量判定标准为1%-10%,你单位配套环保设施已经建设安装完成,但未经验收,裁量取值5%;

    3.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裁量判定标准为19%-20%,你单位2011年建成投产至今,裁量取值20%;

    4.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裁量判定标准为1%-5%,2024年12月2日对你单位整改情况复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调取《鞍山达道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热源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及《鞍山达道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热源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证明你单位正在进行验收,但未全面完成验收,裁量取值3%;

    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你单位检测报告均为达标排放,裁量取值0%;

    6.企业经济承受度方面:你单位2023年从业人数9人、营业总收入约2800万元,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属于微型企业。依据《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要求,微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 -20%,裁量取值-15%;

    7.从轻从重情节方面:你单位不具有《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从重或从轻减轻情形。

    综合以上因素裁量取值:13%+5%+20%+3%+0%-15%=26%。按照罚款金额=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百分值之和的计算方法(即100万×26%=26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260,000.00)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根据《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在6个月内直接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