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千山)罚〔2024〕0022号
    时间:2025-01-06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作者:点击:


    鞍山畅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NCK50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收到鞍山畅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主动供述问题线索。2024年11月25日,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鞍山畅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取多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及查看鞍山市机动车污染监管平台系统数据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8345TUVW12348912)和历史视频录像,发现该单位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存在应检OBD未检、采用OBD作弊器屏蔽读取信息、改变机动车检测方法、篡改额定转数、尾气冒黑烟等问题,未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标准开展检测,对1177台机动车出具虚假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11月 25日9时25分至9时51分,证明你单位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测)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11月25日9时55分至10时32分,证明你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

    3.现场照片3张及影像资料,拍摄时间2024年11月25日,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进行了拍照取证以及全过程执法影像记录。

    4.机动车检验(测)视频、《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177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6日,提供单位为鞍山畅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刘启德,你单位对1153台机动车在检测过程中采用OBD作弊器屏蔽读取信息、21台机动车改变机动车检测方法、1台机动车检测过程中有冒黑烟情况、1台机动车检测过程中没有进行OBD检测、1台机动车检测过程中篡改额定转数,未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标准开展检测,证明你单位对1177台机动车出具虚假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事实。

    5.《营业执照》,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5日,提供单位为鞍山畅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刘启德,证明你单位责任主体身份。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5日,提供单位为鞍山畅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刘启德,证明责任主体具有检验检测资质。

    7.刘启德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5日,证明你单位授权刘启德为本案代理人身份。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5日,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9.《资产负债表》,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6日,证明你单位2023年度营业收入情况。

    10.《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6日,证明你单位工作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实际人数。

    11.《鞍山畅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尾气收费价格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6日,证明你单位尾气检测收费价格。

    12.《鞍山畅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控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6日,证明你单位在拷贝检车视频时,发现2023年12月1日-2023年12月27日检车视频丢失195份。

    13.《鞍山畅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主动供述问题》,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5日,证明你单位主动供述我们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千山)罚告〔2024〕00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未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标准开展检测,对1177台机动车出具虚假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行为根据《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大气类第38项,鞍环(千山)〔2024〕0022号案件自由裁量因素如下:  

    1.违法行为类型:你单位一个自然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3次以上的,为情节严重,裁量判定标准为60%,你单位对1177台机动车出具虚假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裁量取值60%。

    2.违法频次:你单位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裁量判定标准5%,裁量取值5%。

    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5.经济承受度方面:你单位提供的《利润表》2023年度营业收入情况为1,174,004.95元;你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里2024年1月-11月人数为1人,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附表里的微型企业,按《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要求,微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20%,裁量取值-18%。

    以上因素综合裁量取值:60%+5%+0%+0%-18%=47%     

    6.从轻从重情节方面:因你单位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本案具有《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第六条第(三)项、第十一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减少的百分值一般不超过裁量额度的20%,取值18%。

    综上所述,罚款金额=最高法定罚款上限×裁量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裁量百分值之和×从轻处罚的百分值(即50万元×47%-50万元×47%×18%=192700元);你单位出具的《鞍山畅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尾气收费价格情况说明》显示每台车辆为人民币40元,违法所得金额=收费标准×车辆数(40元×1177=470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贰仟柒佰元整(¥192,7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柒仟零捌拾元整(¥47,08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根据《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在6个月内直接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