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7875J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177号
2024年5月18日,我局接到经开区信访办提供关于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信访处理单,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共有4个车间,每个车间都有环评批复,其中颜料黄车间正常生产,蒽醌车间和精蒽卡唑车间都处于停产状态,色酚车间于2016年取得环评批复,2018年项目建成后使用车间内AABI设备投入生产至2019年,其产品AABI对外进行销售,之后色酚车间一直处于停产状态。2024年5月,你单位再次使用色酚车间的AABI设备提纯8G颜料黄产品。色酚车间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生产的产品已对外销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8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鞍环(经开)责改[2024]第0005号),要求你单位3个月内补办色酚车间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2024年8月12日,你单位提交了《关于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色酚车间整改情况的说明》,色酚车间的验收需要在完成变更排污许可证和生产区供热系统技改项目的验收后才能进行,因此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2024年8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复查,检查期间你单位色酚车间已经停产,因案件后续的调查裁量需在你单位完成整改后方能继续进行,我局中止案件调查。2024年10月3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关于对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延期整改申请报告的答复》,同意将你单位整改时限延期到2025年4月30日。2025年4月13日,你单位提交了《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完成整改申请复核的报告》,上述整改工作已全部完成申请复核。2025年4月16日,我局立即恢复调查,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核,检查期间你单位色酚车间未生产,具体整改情况如下:2024年10月21日,完成排污许可证的变更;2024年12月12日,完成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区供热系统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25年1月26日,完成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吨改性颜料黄系列及中间体项目(二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色酚车间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4日,提供单位为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的责任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7日,提供单位为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资格;
3.2024年6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制作时间2024年6月4日9时39分至10时07分),证明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色酚车间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事实;
4.2024年6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制作时间2024年6月4日10时36分至11时43分),证明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色酚车间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事实;
5.2024年6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制作时间2024年6月7日12时30分至12时50分),证明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色酚车间存配套建有污染治理设施;
6.2024年8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13日10时18分至12时37分),证明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色酚车间未生产;
7.2024年6月4日照片4张(拍摄时间2024年6月4日9时36分),证明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色酚车间存在“未验先投”违法行为事实;
8.2024年6月7日照片4张(拍摄时间2024年6月7日12时32分),证明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色酚车间配套建有污染治理设施;
9.2024年8月13日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4年8月13日10时18分),证明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色酚车间未生产;
10.《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吨改性有机颜料黄系列及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79-81页)》(提取时间2024年8月13日,提供单位为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色酚车间需要有供热系统为其提供热源;
11.《关于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吨改性有机颜料黄系列及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鞍环审字[2016]72号)(提取时间2024年6月4日,提供单位为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色酚车间需要配套建有污染治理设施;
12.《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吨改性有机颜料黄系列及中间体项目(一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提取时间2024年8月13日,提供单位为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颜料黄车间配套建有污染治理设施已经建成并验收;
13.《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吨改性有机颜料黄系列及中间体项目(一期工程)废水蒸馏装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1-10、19-20、57-63页)》(提取时间2024年6月4日,提供单位为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颜料黄车间废水蒸馏装置已经建成并验收;
14.《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4年6月7日,提供单位为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2024年5月使用色酚车间的AABI设备进行生产;
15.《排污许可证》(4-10、33-34、41-42、97-98页,提取时间2024年6月4日,提供单位为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已经办理排污许可证;
16.《技术服务合同》(提取时间2024年8月13日,提供单位为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已经按照要求开始进行整改;
17.《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区供热系统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鞍经审环字(2022)9号)(提取时间2024年8月13日,提供单位为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区供热系统技改项目已办理环评批复;
18.《工业品买卖合同》《购销合同》《设备安装合同》(提取时间2024年8月13日,提供单位为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区供热系统技改项目正在进行改造;
19.《关于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4年8月13日,提供单位为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色酚车间的验收需要在完成变更排污许可证和生产区供热系统技改项目的验收后才能进行;
20.2025年4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制作时间2025年4月16日14时28分至14时56分),证明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色酚车间已经完成整改验收;
21.2025年4月16日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5年4月16日14时49分),证明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色酚车间已经完成整改;
22.《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210300677227875J001V)变更、延续记录(提取时间2025年4月16日,提供单位为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已经完成排污许可证的变更;
23.《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区供热系统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提取时间2025年4月16日提供单位为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区供热系统技改项目完成验收;
24.《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改性颜料黄系列及中间体项目(二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提取时间2025年4月16日提供单位为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色酚车间污染物达标排放,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
25.《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改性颜料黄系列及中间体项目(二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提取时间2025年4月16日提供单位为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鞍山顺通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色酚车间已经完成验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因你单位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色酚车间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设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经责令改正后,能够在整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自主验收,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符合《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二项“首次被发现或者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建设项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或者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外,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已建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经责令改正,建设单位在整改要求期限内完成自主验收的。”适用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日常监管,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2.认真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