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铁东)不罚〔2025〕0001号
    时间:2025-05-30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作者:点击:

    当事人名称:鞍山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10784E

    地址:鞍山市千山区**路五十三号

    2025年3月1日,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铁东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属双头山热源厂现场检查时发现,在线数据显示,烟气流速为最高值40.4m/s恒值不变。执法人员委托辽宁友信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于当天对双头山热源厂有组织废气在线监测设备排气流速进行对比监测。经进一步现场排查发现皮托管堵死,温压流设施主板损坏不能正常测量烟气流速。3月27日接到检测报告(编号:LNYX委2025(W)-001-22),报告显示流速比对试验指标不满足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执法人员于3月28日将该报告送达你单位。你单位以上行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3月1日,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均为2025年3月1日,证明你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事实。

    3.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均为2025年3月1日18时59分,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1日,提供单位鞍山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证明了责任主体事实。

    5.《检测报告》1份(编号LNYX委2025(W)-001-22),提供单位辽宁友信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锅炉排放口排气流速不满足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6.《监测/检测/鉴定结果告知书》(鞍环(铁东)环检告〔2025〕0001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8日对你单位送达此告知书,你单位锅炉排放口排气流速不满足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7.《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2份,提供单位鞍山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刘建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田俊烈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田俊烈被询问人的身份资格。

    8.《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4月14日,证明复查时你单位已整改完毕。

    9.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为2025年4月14日14时28分和14时41分,证明复查时你单位已整改完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2025年4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鞍环(铁东)责改〔2025〕0001号),要求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4月14日,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铁东大队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现场检查,你单位已疏通皮托管和更换温压流设施主板,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因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符合《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十一项“其他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的适用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要求你单位加强日常监管,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2.要求你单位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