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千山)不罚〔2025〕 0001 号
    时间:2025-09-23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作者:点击:

    当事人名称:辽宁辽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13887T

    地址: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村

    2025319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531910时29分至11时02分,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事实,辽宁辽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现场未生产,生产厂房外建有2台布袋除尘器。

    2.《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41610时31分至10时40分,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319日,提供人为辽宁辽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张**,证明了责任主体事实等证据为证。

    4.2025年3月19日,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人张益铭(总经理)证明了张**可以代表你单位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工作。

    5.2025年3月19日拍摄的照片5张及影像资料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进行了拍照取证以及全过程执法影像记录。

    6.电费缴费凭证1份,证明了你单位在2020年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

    7.排污许可证编号:912103******13887T001X,申请时间为2020年7月2日,证明了你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8.关于辽宁辽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1.5万支碳套建设项目环境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鞍环审[2025]61号)提取时间2025年5月22日,证明了你单位已取得环评批复文件。

    9.检测报告,提取时间2025年7月7日,证明了你单位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10.辽宁辽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5年8月11日完成自主验收,2025年8月22日提取辽宁辽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1.5万支碳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证明了该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完成自主验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 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里第2项适用条件首次被发现或者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建设项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或者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外,需配套的环保设施已建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经责令改正,建设单位在整改要求期限内完成自主验收的。,该单位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建设项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外,执法人员2025623日对辽宁辽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鞍环(千山)责改[2025]0001号),责令该单位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取得验收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2025626-7月1日对环保设施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进行监测、污染物达标排放,该单位积极开展验收,2025811日完成自主验收,经责令改正该单位在整改要求期限内完成了自主验收,符合《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里第项的适用情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企业要加强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环保政策的学习,增强企业自身环保意识。

    2.企业在进行环保相关手续及生产设施的变更、更换时,需要遵循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与环保部门加强沟通,以获取准确和最新的指导,确保企业的行为合法合规。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