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执法队、各分局、机关各科(室):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鞍山市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鞍山市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鞍山市生态环境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鞍山市生态环境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4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上述4个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同时,《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第二批)》予以废止。
附件1:不予处罚清单
附件3: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附件4: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清单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