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铁西)罚〔2025〕1号
    时间:2025-10-09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作者:点击:

    当事人名称:鞍山市韩宠汇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JC9J7N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路172栋1-2层S9号2-38-281-9                       

    20256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开展动物(开腹)手术项目过程中,未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评类五十项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第 123 条关于动物医院 “设有动物颅腔、胸腔、腹腔手术设施的,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规定,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勘察笔录》2份、《现场照片》1份,制作时间:2025年6月26日16时15分至2025年6月26日16时22分、2025年7月4日16时15分至2025年7月4日16时25分、2025年6月26日16时15分,证明内容:证实你单位未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材料和调阅相关材料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6月26日16时50分至2025年6月26日17时20分,证明内容:证实法定代表人李**承认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评文件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7月4日9时55分至2025年7月4日10时15分,证明内容:证实你单位对《鞍山市韩宠汇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改建项目》【鞍西审批备{2025}5号】项目中,申报的项目总投资额2500万元人民币有疑义,并同意我局委托辽宁俊隆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总投资额进行评估的事实;           

    4.《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制作时间:2025年8月13日10时15分至2025年8月13日10时25分、2025年8月13日10时15分,证明内容:证实你单位接到责令整改通知后,已停止开展动物(开腹)手术的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6日,提供单位:鞍山市韩宠汇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提供人:法定代表人李**,证明内容:证实当事人主体身份的事实;

    6.动物手术档案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4日,提供单位:鞍山市韩宠汇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提供人:法定代表人李**,证明内容:证实你单位开展动物(开腹)手术项目,未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评类五十项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第123条动物医院“设有动物颅腔、胸腔、腹腔手术设施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事实;

    7.《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告编号:辽俊资评报字(2025)第J08003号)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28日,提供单位:辽宁俊隆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实你单位涉案资产市场价值在相应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净值为1,695,862.00元的事实;

    8.信访共5件,(人访3件,12345平台1件,12369平台1件);证明内容:证实你单位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事实;

    9.处罚情况说明1份、违法情况说明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4日,提供单位:鞍山市韩宠汇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提供人:法定代表人李**,证明内容:证实你单位属首次违法并无处罚的事实;

    10.社保缴纳情况说明1份、韩宠汇医院工资表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4日,提供单位:鞍山市韩宠汇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提供人:法定代表人李**,证明内容:证实你单位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实际从业11人的事实;

    11.营业收入情况说明、利润表、负债表,提取时间:2025年7月4日,提供单位:鞍山市韩宠汇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提供人:法定代表人李**,证明内容:证实你单位年营业额为26,637.60元的事实;

    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6日,提供单位:鞍山市韩宠汇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提供人:法定代表人李**,证明内容:证实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事实;

    13.鞍山市韩宠汇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授权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4日,提供单位:鞍山市韩宠汇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实鞍山市韩宠汇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授权李光石代表鞍山市韩宠汇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

    14.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4日,提供单位:鞍山市韩宠汇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提供人:现场负责人李**,证明内容:证实被调查询问人身份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铁西)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考《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环评类第1项的规定,本案自由裁量因素如下:

    1.违法行为类型:你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判定标准为1%-5%,裁量取值3%。

    2.建设生产情况:你单位2025年4月19日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我局2025年6月27日对你单位违法事实予以立案,属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不足3个月的,裁量判定标准为21%-23%,裁量取值22%。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4.整改情况:你单位已完成建设并投产,责令整改后已停止开展动物(开腹)手术项目,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共接到对你单位5件信访投诉,造成一般社会影响,裁量判定标准为6%-10%,裁量取值8%。

    6.经济承受度:“企业规模”的标准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进行认定,该单位为宠物诊疗机构,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你单位从业人员11人,可认定为小型企业,按《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要求,小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0%,裁量取值-5%。

    7.从轻从重情节方面:你单位不具备从轻从重情节。

    以上因素综合裁量取值:3%+22%+0%+0%+8%-5%=28%

    按照罚款金额=最高法定罚款上限(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五)×裁量百分值之和,即1,695,862.00元×5%×28%=23,742.0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柒佰肆拾贰元零角柒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鞍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