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机动一)罚〔2025〕0001号
    时间:2025-10-14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作者:点击:

    当事人名称: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77922C 

          址:鞍山市腾鳌经济开发区**路八号

    202581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省平台交办问题诉求催办单后,20258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颜料黄的101和102车间、生产颜料180黄的106车间、生产颜料139黄的306车间、精馏塔工艺201车间、生产大分子颜料红的701车间,门窗未全部关闭。污水处理装置好氧池,盖板未封闭,多处损坏。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8月14日00时32分至2025年8月14日3时34分,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101、102、106、201、306、701门窗未全部关闭,污水处理站好养池盖板未封闭,多处损坏的事实;

    2.现场照片6张,拍摄时间2025年8月14日,其中4张照片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101、102、106、201、306、701门窗未全部关闭的事实,2张照片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站好养池盖板未封闭,多处损坏的事实;

    3.排污许可证副本第7页、第19页、第13页,环境影响报告书第32页,提取时间2025年8月15日,提供单位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排污许可证副本第7页、第19页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生产车间101、102、106、201、306产生VOCs处理后经DA072排放口排放,701产生VOCs处理后经DA022、DA023排放口排放;排污许可证副本第13页、环境影响报告书第32页证明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排污许可证规定污水处理装置产生VOCs,应密闭处理后高空排放;

    4.《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8月15日12时04分至13时20分,证明你单位环保经理刘**承认2025年8月14日你单位产生VOCs的工序,存在未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事实;

    5.《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5年8月15日9时14分至2025年8月15日11时30分,2025年9月3日15时40分至2025年9月3日16时03分,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已立即改正的事实“生产车间门窗已按要求关闭;污水处理厂好氧池盖板已封闭”;

    6.《营业执照》,提取时间2025年8月15日,提供单位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责任主体身份;

    7.环保经理刘**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5年8月15日,提供单位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授权刘**为本案代理人身份;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8月15日,提供单位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9.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提供的《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鞍环(海城)罚〔2024〕2012号,《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鞍环(海城)罚〔2024〕2014号,处罚时间分别为2024年11月5日,2024年10月8日,证明你单位一年内已实施2次环境违法行为;

    10.《企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提取时间2025年8月15日,提供单位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工作人员2024年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实际人数为1336人;

    11.《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5年8月15日,提供单位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为1152924328.02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923以《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机动一)罚告〔2025〕0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照《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大气类第21项,本案自由裁量因素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排放区域位于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或三类功能区,取值:11%-13%;你单位排放区域位于鞍山精细有机新材料化工产业园,属于工业区,裁量取值12%;

    2.违法频次:一年内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判定标准为15%。单位一年内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裁量取值1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裁量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执法检查,裁量判定标准为0%。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单位配合检查,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未发现单位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裁量取值0%;

    6.经济承受度:单位2024年度养老保险在职职工人数为1336,2024年营业收入为1152924328.02元,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其中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因此你单位属于大型企业,参照《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要求,大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0%,裁量取值5%。

    以上因素综合裁量取值:12%+15%+0%+0%+5%=32%;

    按照罚款金额=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百分值之和的计算方法(即20万元×(32%)=6.4万元)。

    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陆万肆仟元整(¥64,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