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鞍钢实业集团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3549M
地址:鞍山市千山区**路455号
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对你单位养殖基地进行检查,查看相关手续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奶牛现有存栏量超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批复数量的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高新大队2025年8月13日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8月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确认你单位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陈述认定,证明企业承认奶牛现有存栏量超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批复数量的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事实。2025年8月25日现场拍摄的照片及视频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事实。2025年8月25日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证明当天奶牛存栏数量,以及我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奶牛存栏量超出部分进行调查评估;2025年8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认可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资质,以及承认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你单位2025年8月1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认定违法行为主体;2025年8月13日提供的法人周**身份复印件一份,证明内容:证实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事实;授权委托书一份,配合调查询问人杜**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配合调查询问人杜**的身份,企业授权杜**配合我局进行调查询问及陈述内容真实有效性;2025年8月13日提供的鞍钢实业集团乳业有限公司养殖基地环保审批、验收、排污许可手续,证明你单位2019年审批和2020年验收时奶牛存栏数量为成母牛以及后备牛总数700头,不含犊牛数量;你单位2025年8月25日提供的2024年度利润表营业收入(59,076,268.17元),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显示在职人数52人,证明你单位为中型企业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高新)罚先告〔2025〕0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违法行为不符合《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中的规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25年8月25日,我局委托三方评估机构对你单位成年牛超出部分进行价值评估,2025年9月3日评估机构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辽俊资评报字(2025)第资J09002号”结果显示超出部分成年牛市场价值为2,408,43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万零捌仟肆佰叁拾元整)。
参照《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环评类)序号1的规定,自由裁量因素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裁量判定标准为16%-30%,程度细化你单位为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值细化16%-20%,因此次违法行为你单位现有成牛总数超出部分数量超过审批数量的百分之70,裁量取值19%。
2.对环境影响程度,建设生产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判定标准为21%-30%,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6个月以上的,分值细化27%-30%,你单位养殖基地2019年取得环评审批,2020年进行验收,投入生产使用时间已将近5年,裁量取值30%。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你单位对我局执法调查取证积极进行配合,裁量取值0%。
4.整改情况,是否及时整改,拒不停止建设的,裁量判定标准为1%-10%,2025年9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鞍环(高新)责改〔2025〕0002号)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环评批复要求生产经营。目前你单位正在整改当中,将超出环评审批成牛数量部分陆续淘汰或转移处理,计划十月末之前完成,恢复至700头成年牛,未整改完毕,裁量取值5%。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此次案件违法行为是因信访投诉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但考虑到信访投诉内容与本案无关,且未发现其信访投诉内容事实,也未造成生态破坏,裁量取值0%。
6.企业经济承受度方面:你单位2024年从业人数52人,企业营业总收入59,076,268.17元,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属于中型企业。依据《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要求,中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0%,裁量取值0%。
7.从轻从重情节方面:你单位不具有《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从重或从轻减轻情形。
综合以上因素裁量取值:19%+30%+0%+5%+0%=54%。按照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计算方法。
即超出部分成年牛价值总额的百分之五2408430×5%=120,421.5元;54%×120,421.5=65,027.34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零贰拾柒元整(¥65,027.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根据《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