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铁西)罚〔2025〕第3号
    时间:2025-11-27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作者:点击:

    当事人名称:鞍山市景辉生态农业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PAJQ77              

    地址:鞍山市铁西区永发街道办事处***村                                                                       

    我局于 2025年7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计划养殖肉牛3800头的养牛场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7月16日9时50分至2025年7月16日10时40分,证明内容:证实你单位已经开工建设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7月16日10时45分至2025年7月16日11时30分,证明内容:证实你单位未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评类三项畜牧业第3条“牲畜饲养;家禽饲养;其他畜牧业”“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规定,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事实;

    3.现场照片3张,拍摄时间:2025年7月16日,证明内容:证实你单位已经开工建设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7月16日,提供单位:鞍山市景辉生态农业养殖有限公司,提供人:吴**,证明内容:证实当事人主体身份的事实;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7月16日,提供单位:鞍山市景辉生态农业养殖有限公司,提供人:吴**,证明内容:证实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事实;

    6.授权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6日,提供单位:鞍山市景辉生态农业养殖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实鞍山市景辉生态农业养殖有限公司授权王清泉代表鞍山市景辉生态农业养殖有限公司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相关材料等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案件的事实;

    7.员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6日,提供单位鞍山市景辉生态农业养殖有限公司,提供人:王**,证明内容:证实配合人员身份。

    8.《现场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9月2日10时10分至2025年9月2日11时20分,证明内容:证实你单位建设的实际情况的事实。

    9.《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畜禽养殖禁养区域的通知》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9月22日,提供单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证明内容:你单位位于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内的事实;

    10.《关于确认涉农区域的复函》,提取时间:2025年9月29日,提供单位:鞍山市铁西区永发街道办事处,证明内容:你单位位于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内的事实;

    11.《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告编号:辽俊资评报字(2025)第J10002号)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0日,提供单位:辽宁俊隆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实你单位涉案资产市场价值在相应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净值为5,391,060.00元的事实;

    12.信访共2件(12345平台2件),证明内容:证实你单位造成较轻社会影响的事实;

    13.《现场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28日9时25分至2025年10月28日10时20分,证明内容:证实你单位主体工程已停止建设,已建成部分投入使用的的事实。

    14.《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28日10时25分至2025年10月28日10时55分,证明内容:证实你单位2025年营业收入为收取租金人民币2,340,600元。

    15.《牛舍租赁协议》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8日,提供单位:鞍山市景辉生态农业养殖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实你单位2025年营业收入为收取租金人民币2,340,600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11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铁西)罚先告〔2025〕第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按照《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环评类第1项,自由裁量因素如下:  

    1.违法行为类型:你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裁量判定标准为16%-20%,裁量取值18%。

    2.建设生产情况:你单位2025年5月上旬主体工程投入使用,截至案件调查终结,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裁量判定标准为24%-26%,裁量取值2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单位配合调查取证,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4.整改情况:你单位已及时停止建设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共接到对该单位2件信访投诉,造成较轻社会影响,裁量判定标准为1%-5%,裁量取值3%。

    6.从轻从重情节方面: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该单位为养殖企业,属于农、林、牧、渔业行业,2025年营业收入为收取租金人民币2,340,600元,可认定为小型企业,依据《鞍山市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当事人为小型、微型企业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至10%”的规定,该当事人属于小型企业,下调该处罚上限的10%。你单位不具备从重情节。

    以上因素综合裁量取值:18%+25%+0%+0%+3%-10%=36%

    按照罚款金额=最高法定罚款上限(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五)×裁量百分值之和,即5,391,060.00元×5%×36%=97,039.0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柒仟零叁拾玖元零捌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鞍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