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经开)罚〔2025 〕2号
    时间:2025-12-08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作者:点击:

    当事人名称: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9506XT  

    地址:鞍山市达道湾***区               

    我局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厂区露天存放水渣,未采取覆盖、洒水等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7月17日15时00分至16时40分,证明你单位厂区露天堆放水渣料堆未采取覆盖、洒水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9月22日9时40分至10时30分,证明你单位已对水渣料堆进行覆盖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7月18日15时00分至16时40分,证明你单位被授权委托人张海洋承认2025年7月17日厂区露天堆放水渣未采取覆盖、洒水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4.照片2张,拍摄时间分别为 2025年7 月17 日 14时 58 分、 2025年7 月17 日 15时04分。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水渣料堆未采取覆盖、洒水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5.照片2张,拍摄时间分别为 2025年9月22日9时20分、 2025年9月22日9时34分。证明你单位已对厂区水渣料堆进行覆盖的事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单位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 ,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身份。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单位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 ,证明了法定代表人主体身份。

    8.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单位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 ,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张**配合我局开展案件调查相关工作。          

    9.企业纳税申报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单位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 ,证明你单位2024年营业额为0元。

    10.社会保险缴纳证明1份,证明该单位社保申报人员剩余34人,实际在职人数5人,因公司欠缴保费,离职员工社保未迁出。

    11.辽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26日,证明你单位2024年被省生态环境信用平台评价为守信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菱镁矿(粉)、滑石矿(粉)、白云石、铁精粉、生石灰、烧结矿、球团矿、焦炭、矿渣粉、生料、矿渣、硅石、铁尾矿、石灰石、熟料、水渣、钢渣、脱硫灰、除尘灰、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二)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1.1倍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洒水、防尘网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放场所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按照《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大气类第28项,本案自由裁量因素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已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效果不佳,贮存量10000立方米以上,裁量判定标准为19-20%,你单位贮存量10000立方米以上裁量取值20%;

    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判定标准为5%,你单位1年内未被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取值5%;

    3.整改情况,是否及时进行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进行了整改,复查时已整改完成,裁量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量裁判定标准为0%,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较轻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判定标准为1-5%。你单位违法行为被群众投诉8件,造成较轻社会影响,裁量取值5%;

    6.从轻情节方面:一是企业经济承受度方面: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小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你单位有34名员工保险记录,处于欠费未缴状态,2024年企业营业额为0,属于微型企业。依据《鞍山市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当事人为小型、微型企业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至10%”的规定,该单位属于微型企业,下调该处罚上限的15%;二是环境信用情况方面:依据《鞍山市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6“被省生态环境信用平台评价为守信单位的,从轻该违法行为罚款上限的1%至10%”的规定,你单位2024年被省生态环境信用平台评价为守信单位,从轻该违法行为罚款上限的5%。以上两项合计从轻裁量取值-20%。

    综合裁量取值:20%+5%+0%+0%+5%-20%=10%

    按照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计算方法(即10%×10万=1.0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