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鞍山铁西区首迩口腔科门诊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3******2N8J69
经营者:李*
地址:鞍山市铁西区**路151乙-4号
2025年9月19日我局收到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建议我局对鞍山铁西区首迩口腔科门诊部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实施诊疗活动的情形履行监管职责。2025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鞍山铁西区首迩口腔科门诊部进行现场核实。经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使用的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PHT-35LHS)属射线装置,未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9月26日10时02分至2025年9月26日10时22分,证明内容:你单位使用的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PHT-35LHS)属射线装置,未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事实;
2.现场照片1份,拍摄时间:2025年9月26日10时01分,证明内容:你单位使用一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设备型号为PHT-35LHS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9月26日11时01分至2025年9月26日11时19分,证明内容:你单位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PHT-35LHS)属射线装置,未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事实;
4.授权书委托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26日,提供单位:鞍山铁西区首迩口腔科门诊部,证明内容:证实鞍山铁西区首迩口腔科门诊部授权王瑞娟代表鞍山铁西区首迩口腔科门诊部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9月26日,提供单位:鞍山铁西区首迩口腔科门诊部,提供人:现场负责人王**,证明内容:证实当事人主体身份的事实;
6.经营者李*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9月26日,提供单位:鞍山铁西区首迩口腔科门诊部,证明内容:证实经营者身份的事实;
7.现场负责人王**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9月26日,提供单位:鞍山铁西区首迩口腔科门诊部,提供人:现场负责人王**,证明内容:证实被调查询问人身份的事实;
8.医疗就诊记录,提取时间:2025年9月26日,提供单位:鞍山铁西区首迩口腔科门诊部,提供人:现场负责人王**,证明内容:证实你单位2021年购置并使用的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PHT-35LHS)属射线装置,未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即投入使用的事实;
9.光影像价格表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26日,提供单位:鞍山铁西区首迩口腔科门诊部,提供人:现场负责人王**,证明内容:证实你单位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PHT-35LHS)属射线装置无偿使用的事实;
10.处罚情况说明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26日,提供单位:鞍山铁西区首迩口腔科门诊部,提供人:现场负责人王**,证明内容:证实你单位属首次违法并无处罚的事实;
11.2024年工资表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26日,提供单位:鞍山铁西区首迩口腔科门诊部,提供人:现场负责人王**,证明内容:证实你单位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实际从业5人的事实;
12.2024年营业收入情况说明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26日,提供单位:鞍山铁西区首迩口腔科门诊部,提供人:现场负责人王**,证明内容:证实你单位年营业额为361500元的事实;
13.《现场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1月26日10时55分至2025年11月26日11时15分,证明内容:证实你单位已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事实。
14.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6日,提供单位:鞍山铁西区首迩口腔科门诊部,证明内容:证实你单位在限期内完成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0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铁西)不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和申辩权。
你单位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5年10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鞍环(铁西)责改〔2025〕2号),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在未申请领取得许可证和办理登记手续前,不得使用射线装置。经查,你单位为两年内首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使用的射线装置属于Ⅲ 类射线装置,在使用过程中未发生辐射事故、环境污染,未收取费用,未产生违法所得,未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你单位能够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在我局立案前即向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领取申请。经责令后,在未取得许可证之前射线装置未使用,并于2025年11月21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因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鞍山市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第56项“其他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的适用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鞍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充分认识本次违法行为的潜在风险,切实吸取教训,将辐射安全责任落到实处,自觉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2.主动学习并遵守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关注辐射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更新变化,确保合规经营常态化;
3.定期开展辐射安全自查自纠,重点排查射线装置使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隐患,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