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经开)罚〔2025〕5号
    时间:2025-12-26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作者:点击:

    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FLNU1P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路497号

    法定代表人:金**

    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冶金固体废物生产线项目2023年8月取得环评批复,2024年6月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完成验收。2025年6月超过环评批复要求增加一条烘干生产线,配套建有一台脉冲除尘器正在使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评类三十九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第85条“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的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规定,你单位烘干生产线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单位为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的责任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单位为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证明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资格;

    3.2025年7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制作时间20257171016分至10时58分,证明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烘干生产线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事实

    4.2025年7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制作时间2025年7月17日17时36分至17时59分),证明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烘干生产线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事实

    5.2025年7月17日照片4张(拍摄时间2025年7月17日10时20分),证明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烘干生产线存在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事实;

    6.《关于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新建年处理50万吨冶金固体废弃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鞍经审环字〔2023〕5号)(提取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单位为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证明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冶金固体废弃物生产线已办理环评批复;

    7.《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新建年处理50万吨冶金固体废弃物竣工(部分)验收监测报告》(提取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单位为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证明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冶金固体废弃物生产线已办理环评验收;

    8.《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210300MAC2FLNUIP001X)(提取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单位为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证明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已办理排污许可证;

    9、《行政处罚决定书》鞍环(经开)罚决〔2024〕第0020号(提取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单位为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证明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一年内接受过生态环境部门的处罚;

    10.2025年8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制作时间20258131024分至10时38分,证明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烘干生产线已停止使用;

    11.2025年8月13日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5年8月13日14时24分),证明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烘干生产线已停止使用;

    12.《技术咨询合同》(提取时间2025年8月13日,提供单位为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证明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从2025年6月已经开始编制环评文件;

    13.《环境影响评价开展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5年8月13日,提供单位为沈阳嘉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预计六个月内能够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14.《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提取时间2025年8月13日,提供单位为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证明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人数;

    15.《利润表》(提取时间2025年8月13日,提供单位为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证明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

    16.2025年10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8日13时32分至14时08分),证明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烘干生产线又再次使用;

    17.2025年10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8日14时12分至14时36分),证明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烘干生产线又再次使用;

    18.2025年10月18日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5年10月18日13时35分),证明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烘干生产线又再次使用;

    19.2025年11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制作时间2025年11月12日11时07分至11时32分),证明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原负责办理烘干生产线环保审批手续的主管人员已经离职,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宋*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且正在积极推进整改;

    20.2025年11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制作时间2025年11月12日11时47分至12时12分),证明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且正在积极推进整改;

    21.刘**劳动合同书(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为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刘**2024年9月入职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环保审批手续的办理工作;

    2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记事(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为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证明负责办理烘干生产线环保审批手续的主管人员刘**,于2025年6月22日已经离职;

    23.宋*劳动合同书(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为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证明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宋*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我局于2025年1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经开)罚告〔202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按照《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环评类第7项,本案自由裁量因素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裁量判定标准为11-15%,你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评类三十九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第85条“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的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裁量取值13%;

    2.违法行为程度,配套环保设施已经建设安装完成,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裁量判定标准为1-10%,你单位烘干生产线配套建有除尘设施,裁量取值5%;

    3.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量裁判定标准为6-10%,你单位烘干生产线2025年6月超过环评批复要求增加一条烘干生产线并投入使用,2025年7月17日检查发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量裁判定标准为6-8%,裁量取值7%;

    4.整改情况,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裁量判定标准为1-5%,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鞍环(经开)责改〔2025〕5号》要求其一是立即停止使用烘干生产线,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前不得投入生产;二是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烘干生产线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2025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烘干生产线又再次使用,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裁量取值3%;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较轻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判定标准为1%-5%。你单位有信访投诉,造成较轻社会影响,裁量取值3%;

    6.从轻从重情节方面: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该单位属于小型企业,依据《鞍山市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当事人为小型、微型企业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至10%;”的规定,下调该处罚上限的10%。你单位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裁量取值:13%+5%+7%+3%+3%-10%=21%,按照罚款金额=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百分值之和的计算方法(即1000000元×21%=210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

    因你单位负责办理验收的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已经离职,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宋*2025年7月入职,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且正在积极推进整改。依据《鞍山市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3第(二)项:“仅责任人不予处罚(企业正常处罚)需同时满足: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且正在积极推进整改。”的规定,因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宋*不予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