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鞍山盛盟煤气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3560A
地址:鞍山市千山区**镇丑家沟村
2025年10月27日,我局查看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发现你单位焦炉烟囱排口常规监测因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连续超标。2025年10月28日,我局委托辽宁友信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炼焦工序生产时焦炉烟囱排放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进行现场检测。2025年11月5日,收到辽宁友信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NYX委2025(W)-001-141),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第1次为107mg/m3、第2次为101mg/m3、第3次为103mg/m3,均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里焦炉烟囱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50mg/m3。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0月28日10时12分至11时14分,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事实,鞍山盛盟煤气化有限公司炼焦工序正常生产,配套的除尘、脱硫、脱硝系统已停用进行检修,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在线数据实测浓度超过排放限值,对炼焦工序生产时焦炉烟囱排放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进行现场检测。
2.《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1月6日14时07分至14时24分,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事实,2025年10月28日鞍山盛盟煤气化有限公司炼焦工序正常生产,配套的除尘、脱硫、脱硝系统已停用进行检修,对炼焦工序生产时焦炉烟囱排放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NYX委2025(W)-001-141),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第1次为107mg/m3、第2次为101mg/m3、第3次为103mg/m3,均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里焦炉烟囱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50mg/m3。
3.现场照片4张,拍摄时间分别为2025年10月28日9时55分、10时15分、10时25分、10时28分,证明了鞍山盛盟煤气化有限公司炼焦工序正常生产,配套的除尘、脱硫、脱硝系统已停用进行检修,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在线数据实测浓度超过排放限值,对炼焦工序生产时焦炉烟囱排放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进行现场检测。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8日,提供人为鞍山盛盟煤气化有限公司环保副主任贺阳,证明了责任主体事实等证据为证。
5.《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鞍山盛盟煤气化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关于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鞍山盛盟煤气化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鞍山盛盟煤气化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8日,提供人为鞍山盛盟煤气化有限公司环保副主任贺*,证明了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6.《鞍山盛盟煤气化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表》复印件1份、《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申请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8日,提供人为鞍山盛盟煤气化有限公司环保副主任贺*,证明了你单位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情况。
7.2025年10月28日,提取了你单位授权委托书,提供人贺*(环保副主任贺阳),证明了贺*可以代表你单位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工作。
8.2025年10月28日拍摄的照片及影像资料,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进行了拍照取证以及全过程执法影像记录。
9.《关于交办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线索问题的函》1份,证明了你单位自动监控数据存在异常。
10.《鞍山盛盟煤气化有限公司关于焦炉烟囱脱硫脱硝系统检修停运的报备说明》1份,证明了你单位向我局进行了报备。
11.《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里焦炉烟囱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50mg/m3。
12.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LNYX委2025(W)-001-141),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第1次为107mg/m3、第2次为101mg/m3、第3次为103mg/m3,均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里焦炉烟囱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50mg/m3。
13.《鞍山盛盟煤气化有限公司关于脱硫脱硝除尘系统恢复运行的报告》1份,证明了你单位实际硫脱硝系统检修完毕时间比预计时间减少1天零18小时。
14.《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1份,证明了你单位是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15.2025年12月2日,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委托辽宁友信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鞍山盛盟煤气化有限公司炼焦工序生产时焦炉烟囱排放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进行现场检测。2025年12月8日,收到辽宁友信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NYX委2025(W)-001-150),报告显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符合《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里焦炉烟囱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
16.检测委托书2份,证明了我局对你单位检测时生产工况条件符合检测要求。
17.你单位一年内被我局行政处罚过1次,《行政处罚决定书》鞍环(千山)罚〔2024〕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你单位非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千山)罚告〔2025〕00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和听证申请。
你单位炼焦工序生产时焦炉烟囱排放的有组织废气二氧化硫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根据《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大气类12项,本案自由裁量因素如下:
1.违法行为类型:你单位环评文件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鞍山盛盟煤气化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里是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因你单位主动向我局报备“焦炉烟囱脱硫脱硝系统检修停运的报备说明”,并启动应急操作措施,实际脱硫脱硝系统检修完毕时间比预计时间减少1天零18小时,你单位所产生的煤气是供给鞍山市居民使用,属于民生企业,焦炉无法停止生产,裁量判定标准为16%-20%,裁量取值16%。
2.违法危害程度:对你单位炼焦工序生产时焦炉烟囱排放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进行现场检测。依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NYX委2025(W)-001-141),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第1次为107mg/m3、第2次为101mg/m3、第3次为103mg/m3,均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里焦炉烟囱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50mg/m3的1.14倍,属于“排放的污染物中仅有一个污染因子超标,且超标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裁量判定标准为6%-8%,裁量取值6%。
3.违法频次:该单位一年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判定标准10%,裁量取值10%。
4.整改情况:2025年12月2日,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委托辽宁友信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鞍山盛盟煤气化有限公司炼焦工序生产时焦炉烟囱排放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进行现场检测。2025年12月8日,收到辽宁友信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NYX委2025(W)-001-150),报告显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符合《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里焦炉烟囱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符合“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形,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该单位积极配合检查,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6.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7.从轻从重情节方面:从轻情节方面:一是你单位提供的2024年利润表里营业收入为1,417,538,256.17元;你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申请表里人数为661人,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属于中型企业,依据《鞍山市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当事人为中型企业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1%至10%;”的规定,你单位属于中型企业,下调该处罚上限的5%;二是当事人积极整改违法行为的:依据《鞍山市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当事人在执法机构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从轻该违法行为罚款上限的1%至10%”的规定,你单位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从轻违法行为处罚上限的5%。以上两项合计从轻裁量取值-10%。你单位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以上因素综合裁量取值:16%+6%+10%+0%+0%+0%-10%=2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第九条,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1000000元×22%=220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