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千山区大伟燃油喷射维修中心部(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3******0QN93C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区29号
我局收到鞍山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关于移交涉及行政违法案件线索的函》,线索如下:1.铁西区基祥物流院内大伟电喷校泵。实际经营人为朱**,电话:138****5808,共篡改13辆货车的尿素后台系统数据。
2025年11月6日,我局对千山区大伟燃油喷射维修中心部(大伟电喷校泵)经营者朱**进行调查询问确认证据材料,发现你经营的千山区大伟燃油喷射维修中心部(大伟电喷校泵)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屏蔽货车尿素后台数据系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9月30日9时43分至10时26分,证明你经营的千山区大伟燃油喷射维修中心部(大伟电喷校泵)是个维修门店,正常运营。
2.《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9月30日10时27分至11时39分、2025年11月6日15时14分至16时29分,证明了其存在违法行为事实,确认相关证据材料。
3.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9时46分,证明了你经营的千山区大伟燃油喷射维修中心部(大伟电喷校泵)的位置和内部设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30日,提供人为千山区大伟燃油喷射维修中心部(大伟电喷校泵)经营者朱**,证明了责任主体事实等证据为证。
5.《关于移交涉及行政违法案件线索的函》1份,证明了公安机关移交其屏蔽货车尿素后台数据系统材料证据。
6.向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4张、微信文件3份,证明了其屏蔽货车尿素后台数据系统。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千山)罚告〔2025〕000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和听证申请。
你屏蔽货车尿素后台数据系统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通过鞍山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关于移交涉及行政违法案件线索的函》里的线索内容;向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4张、微信文件3份;2025年11月6日,千山大队对千山区大伟燃油喷射维修中心部(大伟电喷校泵)经营者朱晓宇进行调查询问确认证据材料,经核实千山区大伟燃油喷射维修中心部(大伟电喷校泵)屏蔽1辆货车尿素后台数据系统。
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