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鞍山鑫源耐材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UH0FXP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区内
我局于2025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位于鞍钢氧气厂东侧的回收作业区贮存约3000吨废弃的镁制耐火砖和少量废旧吨袋及石棉(废保温棉)等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第一份制作时间2025年11月16日20时10分至22时21分,证明你单位贮存工业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第二份制作时间2025年11月19日10时22分至11时7分,证明2025年11月16日检查的地点和现场照片为你单位所属作业区的事实;
2.《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1月16日22时25分至23时28分,证明你单位经理左**承认位于鞍钢氧气厂东侧的鞍山鑫源耐材资源有限公司回收作业区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3.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5年11月16日21时13分,证明你单位位于鞍钢氧气厂东侧的鞍山鑫源耐材资源有限公司回收作业区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事实;
4.视听资料12秒,拍摄时间2025年11月16日21时14分,证明你单位位于鞍钢氧气厂东侧的鞍山鑫源耐材资源有限公司回收作业区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6日,提供单位为鞍山鑫源耐材资源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责任主体身份的事实;
6.法定代表人臧**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6日,提供单位为鞍山鑫源耐材资源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事实;
7.授权委托书及经理左**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6日,提供单位为鞍山鑫源耐材资源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授权左**为本案代理人身份的事实;
8.授权委托书及环保部长李**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9日,提供单位为鞍山鑫源耐材资源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授权李**为本案代理人身份的事实;
9.《关于鞍山鑫源耐材资源有限公司用后耐火材料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鞍行审批复环﹝2019﹞82号),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6日,提供单位为鞍山鑫源耐材资源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办理了环评批复的事实;
10.《鞍山鑫源耐材资源有限公司用后耐火材料深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及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6日,提供单位为鞍山鑫源耐材资源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办理了环境保护验收的事实;
11.《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210300MA0XUH0FXP003Z),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6日,提供单位为鞍山鑫源耐材资源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登记的事实;
12.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内部)》和《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单位缴费人)》,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6日,提供单位为鞍山鑫源耐材资源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系《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的事实;
13.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2月25日9时20分至10时10分,证明你单位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鞍环(鞍钢)责改〔2025〕2号)后已开展整改,但未在要求时限内完成整改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 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鞍钢)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十)项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按照《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鞍环办〔2023〕47号)固废类第92项规定,本案自由裁量因素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涉及数量50吨以上的,取值:37%-40%;你单位贮存废弃的镁制耐火砖和少量废旧吨袋及石棉,废弃的镁制耐火砖和少量石棉(废保温棉),重量约3000吨,裁量取值38%;
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为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判定标准为5%,裁量取值5%;
3.整改情况: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裁量判定标准:1%-5%;2025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对该作业区进行清理作业,但应有废旧耐火材料未清运完毕,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裁量取值3%;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执法检查,裁量判定标准为0%。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配合检查,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未发现你单位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裁量取值0%;
6.从轻从重处罚方面:一是你单位2024年度养老保险在职职工人数为59人,2024年营业收入约为5800万元,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其中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规定。因此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按照(鞍环发〔2025〕2号)中附件2第1项“当事人为自然人、个体工商业户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当事人为小型、微型企业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至10%;当事人为中型企业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1%至10%;下调幅度不得低于法定下限。”规定,小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20%— -10%,裁量取值-10%。
二是你单位2024年被辽宁省生态环境信用平台评价为守信单位,按照<鞍山市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6项,被省生态环境信用平台评价为守信单位的,从轻该违法行为罚款上限的1%至10%;裁量取值5%。
以上因素综合裁量取值:38%+5%+3%+0%+0%-10%-5%=31%;
按照罚款金额=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百分值之和的计算方法(即100万元×31%=31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