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3******FLNU1P
地址: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路497号
2025年7月16日,我局接到关于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的信访投诉,执法人员立即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5年6月超过环评批复要求增加一条烘干生产线,配套一台脉冲除尘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评类别三十九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第85条“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的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规定,你单位烘干生产线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单位为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的责任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单位为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资格;
3.2025年7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7月17日10时16分至10时58分,证明你单位烘干生产线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事实;
4.2025年7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7月17日11时07分至11时22分,证明你单位烘干生产线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事实;
5.2025年7月17日照片4张,拍摄时间2025年7月17日10时20分,证明你单位烘干生产线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事实;
6.《关于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新建年处理50万吨冶金固体废弃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鞍经审环字〔2023〕5号),提取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单位为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冶金固体废弃物生产线已办理环评批复;
7.《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新建年处理50万吨冶金固体废弃物竣工(部分)验收监测报告》,提取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单位为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冶金固体废弃物生产线已办理环评验收;
8.《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210300MAC2FLNUIP001X),提取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单位为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已办理排污许可证;
9、《烘干设备购买发票》,提取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单位为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烘干设备的采购金额;
10.《行政处罚决定书》鞍环(经开)罚决〔2024〕第0020号,提取时间2025年7月17日,提供单位为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一年内接受过生态环境部门的处罚;
11.2025年8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8月13日10时24分至10时38分,证明你单位烘干生产线已停止使用;
12.2025年8月13日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5年8月13日14时24分,证明你单位烘干生产线已停止使用;
13.《技术咨询合同》,提取时间2025年8月13日,提供单位为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于2025年6月开始编制环评文件;
14.《环境影响评价开展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5年8月13日,提供单位为沈阳嘉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预计六十日内能够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
15.《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提取时间2025年8月13日,提供单位为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的员工人数;
16.《利润表》(提取时间2025年8月13日,提供单位为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证明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
17.2025年10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23日11时07分至11时18分,证明你单位烘干生产线已停止使用;
18.2025年10月23日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5年10月23日11时07分),证明你单位烘干生产线已停止使用;
19.《除尘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为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烘干生产线除尘设备的采购和安装金额;
20.《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为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烘干生产线的安装无设备安装费用;
21.《关于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为辽宁融拓发展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按照《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环评类第1项,本案自由裁量因素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裁量判定标准为1-5%。你单位新建烘干生产线,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十九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序号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的,环评类别为报告表,裁量取值3%;
2.建设生产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不足3个月的,裁量判定标准为21-23%,你单位2025年6月建成一条烘干生产线并投入使用,裁量取值22%;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量裁判定标准为0%,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取值0%;
4.整改情况,及时停止建设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较轻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判定标准为1%-5%。你单位存在信访投诉,造成较轻社会影响,裁量取值3%;
6.从轻从重情节方面: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依据《鞍山市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当事人为小型、微型企业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至10%;”的规定,下调处罚上限的10%。你单位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7.你单位购买烘干设备花费350000元、购买除尘器花费74500元,共计424500元,无设备安装的人工费用,烘干生线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424500元。因此法定罚款额上限为=21225元。
以上因素综合裁量取值:3%+22%+0%+0%+3%-10%=18%。
按照罚款金额=最高法定罚款上限(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五)×裁量百分值之和,即424500×5%×18%=3820.5元,裁量金额低于法定罚款下限。依据《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第十一条“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法定罚款金额为限”的规定,本案最低法定罚款下限=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即424500×1%=4245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肆拾伍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