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将废旧电池集中回收处理的建议》第0085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0-06-24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作者:点击:

    纪昱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废旧电池集中回收处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废旧电池集中回收处置相关政策

    我国是电池生产和消费大国,据统计,2015年我国电池产量约487.65亿只。电池种类较多,其中一些电池含有毒有害物质(如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处理不当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废旧电池来源分散、收集困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管理,选择技术经济最可行的方式控制其环境风险。日常生活所用的干电池主要环境风险来自于电池中的汞,国家于1997年已明令禁止生产含汞电池,目前市场销售的干电池多数已达到规定要求。

    2016年12月,《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重新进行了修订,对重点控制的废铅酸蓄电池、新能源汽车废电池(属锂离子电池)、氢镍电池、镉镍电池和含汞扣式电池污染防治提出一系列指导政策。一是闭环与绿色收集。鼓励电池生产企业履行生产者延伸责任,推动相关产业链形成闭合循环的发展模式。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全生命周期的资源环境责任,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内在要求,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具有积极意义。二是合理安全处置。本政策总体上鼓励分类回收利用废电池,提出应避免废电池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装置或堆肥发酵装置,同时,针对现阶段一些地方仍以填埋为主,提出对于已经收集的、目前还没有经济有效手段进行利用的废电池,宜分区分类填埋,以便于将来利用。三是关键节点的风险控制。针对不同废电池的特征,提出不同污染节点的环境风险防范方法。对废铅蓄电池,要求贮存场所应防止电解液泄漏;对动力电池,要求运输前不能拆解,须经过专业包装后运输,强调采取有效的包装措施;对废锂离子电池运输前要求采取预放电、独立包装等措施进行处理。

    二、我市废旧电池集中回收处置情况

    我市工业企业产生的废电池主要为废铅酸蓄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我局要求产生废铅酸蓄电池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对废铅酸蓄电池的产生、贮存、收集、处置进行全过程管理。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废铅酸蓄电池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由于目前我省没有具备收集、处置废电池类危险废物资质的企业,我市工业企业产生的废铅酸蓄电池全部跨省转移至天津、内蒙古等地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转移过程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未发生违法行为和环境污染事件。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镍镉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原则,我市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废电池基本都混入生活垃圾。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当前我市正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我局将按职责权限和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经营活动,维护我市环境安全。积极协助住建、商务等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协助商务、住建等部门完善废旧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规范废旧电池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等各环节环境管理,促进废旧电池回收利用行业有序发展;二是对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的废电池等有毒有害物质,积极配合住建部门对其进行妥善处置;三是是严厉打击废铅蓄电池非法利用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四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废铅蓄电池的危险性,回收的重要意义,宣传普及废旧电池回收利用的相关知识。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