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所属机构及职责
    时间:2022-10-24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作者:点击:

    (一)鞍山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

    1.为生态环境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环境政策制定以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强制性清洁与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2.为大气、水、土壤、重金属、化学品、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机动车排气、辐射等环境风险防控和污染防治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3.承担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的事务性工作。

    4.为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网络建设运行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5.承担全市生态环境基础数据库建设和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参与全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6.承担所辖区域内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相应生态环境应急监测等工作。

    7.负责协助市生态环境部门整改落实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的事务性工作。

    8.为全市环保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9.承担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7:30

    办公地址:鞍山市铁东区中华路健身西路2号现代城办公楼

    邮政编码:114001

    联系人:关大昌  办公电话:0412-6308208   电话:13304126877

    (二)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制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执法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工作。

    2.在全市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能。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权;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

    3.负责对全市固定污染源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管理情况等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国家和省污染源监控及监测信息公开平台日常监视、异常及超标数据调查和处理工作;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施安装与运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4.负责全市核技术、射线装置利用等辐射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5.负责对全市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等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和机动车维修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6.负责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对全市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生态保护执法检查工作。

    7.负责对全市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下达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负责听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协助市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8.负责对全市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工作。

    9.负责对全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开展执法检查,组织对全市突发环境事件违法行为和生态环境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10.负责做好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工作安排涉及的相关执法工作,以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7:30

    办公地址:鞍山市铁东区长兴街60号

    邮政编码:114001

    联系人:田圣  办公电话:0412-5234678   电话:15998058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