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环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单位需严格落实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一)重点单位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包括: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重点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每年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年度排放情况。
(三)重点单位应将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包括全埋式和半埋式地下储罐、地下储存池等)信息报所在地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新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重点单位应在1年内完成备案;重点单位的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于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备案。
(四)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等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监测指标、频次等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按照自行监测方案,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五)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号)要求,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和日常巡查,建立排查整改台账,落实隐患整改措施。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应按照排污许可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上报。
(六)加强拆除设施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过程的土壤污染防治,拆除前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七)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并按规定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调查内容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八)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九)重点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责任和义务。
二、加强对重点单位的帮扶指导和监管
(一)及时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应按照《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27号)的规定,组织确定并按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加强重点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质量检查。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本辖区重点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应加强重点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及“回头看”工作质量控制,不断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持续组织开展对排查成果的抽查检查,并指导企业落实整改。
(三)提高重点单位自行监测质量。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重点单位通过组织专家审查等方式,提高自行监测方案编制质量,在监测方案备案时加强质量管控。引导重点单位通过“辽宁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集中公开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信息,并加强对重点单位公开数据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帮扶企业整改。
(四)加强重点单位周边土壤监测。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要定期组织开展重点单位周边土壤监测工作,“十四五”期间至少完成一轮监测。各市可抓紧编制本辖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及区域土壤监测和调查项目方案,申请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
(五)提供信息化便利化服务。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因地制宜建立重点监管单位报备材料信息化渠道,为重点单位报备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地下储罐信息、隐患排查报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调查报告、自行监测方案等,提供更便利的服务。做好重点单位土壤污染防治法法定义务监管与排污许可制度监管的联动管理,指导重点单位做好土壤污染防治信息的排污许可填报工作。
(六)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本行政区内重点单位法定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对重点单位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建立问题台账,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七)强化工作调度。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应组织对重点单位信息公开资料、报备材料、排污许可制度落实等的检查,对重点单位法定义务不落实的行为,及时纠正,监督整改,每年6月底、12月底向省厅报送重点单位管理工作报告并填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法定义务落实情况汇总表。
附件:1.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信息备案登记表
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法定义务落实情况汇总表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信息备案登记表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人代表 | 联系方式 | ||||
单位地址 | 占地面积 | (m2) | |||
企业类别 | 企业规模 | ||||
环保工作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地下储罐名称 | 储罐设计容量 | (m3) | |||
地下储罐在厂区的位置 | 经度 | 纬度 | |||
储罐存储物质名称 | 常年储存量 | (m3) | 储罐材质 | ||
地下储罐建成时间 | 地下储罐安全检查周期 | 地下储罐安全检查方式 | |||
储罐埋深(地下/半地下) | (m) | 储罐结构(单层/双层) | 储罐类型(生产/存储) | ||
地下储罐防渗措施及实施防渗措施年份 | |||||
1公里范围内是否存在饮用水源保护区 | |||||
备注: 如填信息发生变更,及时更新备案登记表;填写单位须保证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填表人: 填表时间: